消防法规_建筑电气防火检测技术规程T/SHXFXH 001-2019 天骄消防
消防法规_建筑电气防火检测技术规程T/SHXFXH 001-2019 天骄消防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上海市消防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上海市消防协会归口。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上海市消防协会、华东建筑设计研究总院、东华大学信息科学与技术学院、 上海市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绿州检验有限公司、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松江供电公司、上海申丰 地质新技术应用研究所有限公司、上海电器科学研究所(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消防科技服务中心、上 海特领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宝川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上海金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上海盛善电气 有限公司、上海基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申、官洪运、吴爱军、高为刚、钱存坚、林建华、周轩昂、于小芳、刘梁柯、 辛皓天、徐淮平、施建雷、倪韬、朱耀辉。
本标准主要核稿人:谢照荣、王晔、郑红。
1 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交流电压 10kV 及以下、直流额定电压 1500V 及以下电气系统的检验检测评估和日常 管理活动。 本规程不适用于生产和储存火药、炸药、火工品和其他有爆炸危险场所,以及井下、航空、水上设 施的电气防火检测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应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4208 外壳防护等级(IP 代码)
GB 7000.1-2015 灯具 第 1 部分:一般要求与试验
GB/T 12325-2008 电能质量 供电电压偏差
GB/T 12326-2008 电能质量 电压波动和闪变
GB 14050-2008 系统接地的型式及安全技术要求
GB/T 14549-1993 电能质量 公用电网谐波
GB/T 15543-2008 电能质量 三相电压不平衡
GB/T 15945-2008 电能质量 电力系统频率偏差
GB/T 16895.3-2017 低压电气装置第 5-54 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 接地配置和保护导体
GB/T 16895.6-2014 低压电气装置 第 5-52 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 布线系统
GB/T 19666-2005 阻燃和耐火电线电缆通则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54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71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17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
GB 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57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303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用电设备 current-using equipment
将电能转换成其他形式能量的设备。
3.2 电气装置 electrical installation
为实现一个或几个具体目的且特性相配合的电气设备的组合。
3.3 电气故障 electric failure
电气设备或电气线路发生短路、过载、局部过热、火花放电、过电压、欠电压等故障的统称。
3.4 电气火灾 electric fire
因电气原因引发的火灾。
4 电气防火检测技术总体要求
4.1 电气装置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要求,应具有合格证和检验(测)证书。
4.2 电气防火检测应在电气系统负荷不少于 30%运行 1h 以上,处于热稳定后进行。
4.3 检测仪器应满足量值溯源的要求。
4.4 现场检测应遵守电气高、低压安全作业相关规定。
4.5 检测时,委托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供现场检测参考使用:
a) 配电系统图;保护、控制、测量二次图;
b) 真实、完整的运行状况记录和维修记录;
c) 历年的用电数据;
d) 确保业主委托建筑合法。
4.6 进行电气防火检测工作时,委托方应配合做好以下工作:
a) 做好有关线路的倒闸操作;
b) 做好现场安全提示;
c) 做好现场安全监护工作;
d) 配合相关设备拆装、启合等操作;
e) 做好其他现场检测必要的配合。
4.7 用电设备、线缆应无裂纹、破损、烧蚀等现象,安装区域周围应无易燃杂物,无渗水、漏水现象。
4.8 每个接线端子的每一侧宜接一根导线,最多不得超过 2 根导线。
4.9 电气装置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材料上。
4.10 电气防火检测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规范和标准的规定。
5 变配电装置和控制电气装置
5.1 变配电所
5.1.1 变配电所不应设在污秽、腐蚀性、爆炸火灾危险、有积水及剧烈振动的场所。
5.1.2 变配电所应做好孔洞的防水防火封堵,各功能单元室应安装相应防火等级的防火门。
5.1.3 附设于一类建筑物内的变配电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的规定。附设于一类建筑物的油浸式变压器应设置固定 灭火装置。灭火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 的规定, 灭火器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 的规定。
5.1.4 设于地面上的变配电所宜采用自然通风。电气装置环境温度不能满足要求的,应装设机械排风 装置;控制室环境温度不能满足要求的,应装设空调。设于地下的独立变配电所,应设兼作事故排烟的 通风系统。附设变配电所的通风系统,若共用建筑物的公共通风系统,则应在进、出口采取挡火措施, 并另设向建筑物排烟的事故排烟系统。
5.1.5 变配电所内的电气设备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技术标准,并满足下列要求:
a) 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电流、频率与所在回路的标称值相适应;
b) 电气设备的额定电流不应小于所在回路的实际负载电流;
c) 电气设备的各种仪器仪表及信号装置的指示应正常;
d) 电气设备应适应所在场所的环境条件。
5.1.6 变配电所内电气设备检测(查)项目应按照表 1 中的要求执行。
5.1.7 仪器检测
5.1.7.1 变压器
a) 测试环境温度,油浸式变压器室温不宜超过 45℃;
b) 测量变压器顶层油温,一般不宜超过 85℃;
c) 测试各部位电气连接点(含端子)、引线接点、电缆终端头的温度。高压部分不应超过表 2 中规定数值;低压部分不应超过“低压配电与控制电器”章节中表 8、表 9 中的规定数值;
d) 探测各种电气连接点、绝缘子、套管、电缆终端头、箱体等处的火花放电及其他异常声音;
e) 干式变压器的最高允许温度不应超过表 3 中规定的数值,绕组热点温度额定值为正常寿命温度, 绕组热点温度最高允许值为安全温度
f) 测量变压器低压侧各相电流和中性线电流。如果中性线电流等于或大于相线电流,应测量相线 谐波电流和中性线谐波电流,最高测量到 9 次谐波;
g) 测量变压器初、次级电压;
h) 在 TN、TT 系统中,当三相变压器为 Y,yn0 结线组别时,中性线电流不得超过低压绕组额定电 流真有效值的 25%,且一相电流在满载时不得超过额定电流值;
i) 当三相变压器为 D,yn11 结线组别时,中性线电流真有效值应不大于低压绕组额定电流。
5.1.7.2 高压开关、高压熔断器和高压熔断器
a) 各连接点、接线端子、动静触头的温度测试,其温度值不应超过表 2 中规定的数值;
b) 各绝缘子、套管和带电体对地火花放电探测正常。
5.1.7.3 互感器
a) 接地电阻的测试,以下接地电阻应小于 4Ω :
1) 分级绝缘电压互感器,其一次绕阻接地引出端子的接地电阻测试;
2) 电容式绝缘电流互感器,其一次绕组末屏的引出端子、铁芯引出的接地端子接地电阻的测试;
3) 倒装式电流互感器二次绕组的金属导管接地电阻测试。
b) 高压互感器绕组出头和连接端子温度测试,其值不应超过表 2 中的规定; c) 高压互感器的绝缘子、套管、导电体对地(外壳)火花放电测试正常。
5.1.7.4 电力电容器
a) 高压电容器组在运行中,检测连接端子温度,其值不应超过表 2 中的规定值;
b) 检查功率因数表指示是否正常;
c) 绝缘子、套管、电极间的火花放电探测正常。
5.2 低压配电与控制电器
5.2.1 直观检查
a) 低压配电装置与控制电气装置应有安全操作通道,易方便检修;不应安装在可燃构件上,如在 振动场所时,应采取防振措施;宜安装在室内或专用配电房内,如安装在室外时,应有防雨防 潮的保护措施,防护等级不应低于 IP55;
b) 低压配电装置与控制电气装置内的电气元器件及配套附件应完好无损;绝缘导线穿越金属构件 时,应有防止损伤的保护措施;电器发热元件周围应散热良好,与导线间应有隔热措施;
c) 电源线应接在电器固定触头端,不应反接在可动触头端,且电器不得上下倒置安装;接线应采 用铜质或有电镀金属层的防锈螺栓和螺钉连接牢固,应有防松措施,同一端子上线缆连接不超 过 2 根;
d) 各接线端子排安装牢固,端子规格与线芯截面大小适配,强、弱电端子,一、二次端子均应隔 离布置,潮湿环境宜采用防潮端子;回路电压超过 380V 的端子应有足够的绝缘,并涂以红色 标识;
e) 电器在屏、柜、箱、台、盘或建筑墙(柱)上,应采用金属支架 、卡轨、绝缘板固定平整、 牢固可靠,金属构架和箱体外壳必须保护导体(PE)或保护接地中性导体(PEN);可开启的 门应采用截面不小于 4mm2且两端压接有终端附件的多股软铜导线或铜编织软线与接地的金属 构架可靠连接;
f) 连接屏、柜、箱、台、盘面板上的电器及控制台、板等可动部位的电线应采用多股铜芯软导线, 线束有外套阻燃塑料管等加强绝缘保护层;与电器连接时,端部应绞紧,且有不开口的终端端 子或搪锡,应不松散、不伤线芯、不断股,接线连接牢固可靠;
g) 变配电所内的低压配电屏、柜的接地保护母排(PE)应与主接地网可靠连接;基础型钢应有明 显且不少于两点的可靠接地;中性线(N)与接地保护线(PE)应分别设汇流排,所有中性线、 保护线均应经汇流排配出;
h) 主回路的进出线应有明显的标识, 控制回路连线应成束绑扎,不同电压等级、交流、直流线路及计算机自控线路应分别绑扎,且有标识;
i) 负荷开关、隔离电器和控制电器的灭弧装置,如灭弧栅、灭弧触头、灭弧罩,及灭弧用的绝缘 板应完好无损,隔离用的挡板或隔板应无破损和无放电痕迹;
j) 熔断器熔体的额定电流、低压断路器的整定值电流应与导体截面相匹配,动作可靠;
k)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1)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RCD)应安装在建筑物的电源进线或配电干线分支处 ,一般宜作 用于报警,动作时剩余电流整定值不应超过 500mA;
2)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接线应与低压配电系统保护接地型式相对应(见附录 A),负载侧 的中性线不得与其它回路共用;
3) 不应将 PEN 线穿过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零序电流互感器,不应用导线将剩余电流动作 保护器电源侧与负荷侧接线端子直接跨接;
4)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所保护的线路及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可靠接地;
5)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表面无腐蚀、涂层脱落起泡、机械划痕现象,显示正常。 l) 配电箱和开关箱
1) 配电箱(盘)和开关箱周边 0.3m 内,不应有可燃物;箱门应操作方便,不得被它物遮挡;
2) 配电箱(盘)和开关箱内的接触器、刀开关等电气设备,应动作灵活可靠,接触良好, 触头无烧蚀现象;
3) 配电箱(盘)和开关箱内,配电回路漏电安全保护装置的动作电流不应超过 30mA,动作 时间不大于 0.1s,且动作可靠;
4) 熔断器不得随意更换原配熔体规格,严禁以其它金属丝代替熔体。
m) 易燃易爆的场所除限于所必需使用的设备配电装置与控制电器装置,且应符合表 5、表 6、表 7 要求外,其它宜安装在非防爆区域。
5.2.2 仪器检测
a) 测量屏、柜、箱、台、盘内母排连接、分支接点、接线端子的温度,及刀开关触头、熔断器触 头、电缆终端头的温度,应符合表 8、表 9 的规定要求,同相(路)上下接线端子温差应小于 10K;
b) 测量各配电回路的相线电流、中性线(N 线)和保护地线(PE 线)电流,如果中性线电流等于 或大于相电流时,测量相线、中性线上的谐波电流,最高测量到 9 次谐波,导线、母线电流不 应大于允许载流量;
c) 测量配电回路电流的真有效值,当非线性装置多、容量大的回路应测量高次谐波含量;
d) 测量屏、柜、箱、台、盘内,开关电器的打火放电声响;
e) 查验自动开关负荷出线导线规格与截面,其允许载流量应大于过载脱扣器的整定电流值;
f) 查验漏电火灾保护电器的运行记录,从漏电电流的变化中,判断漏电火灾隐患趋势;
g) 测试防火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RCD)和漏电安全保护电器动作的可靠性;
h) 向业主单位索取并查验导线绝缘电阻测试数值,用兆欧表现场抽测导线的绝缘电阻,配电装置 内线间和线对地间的绝缘电阻值,馈电线路应大于 0.5MΩ ,二次回路应大于 1 MΩ 。
5.3 供电电源质量
5.3.1 直观检查
装有电能质量检测与显示功能的配电装置,应对显示的电能质量数据进行核查,数据应正常显示。
5.3.2 仪器检测
a) 电网供电电压偏差要求 不同电压等级下供电电压偏差的限值应符合以下要求:
1) 10kV 及以下三相供电电压偏差为标称电压的±7%;
2) 220V 单相供电电压偏差为标称电压的﹢7%,-10%;
3) 对供电点短路容量较小、供电距离较长以及对供电电压偏差有特殊要求的用户,由供、用 电双方协议确定。
b) 公用电网谐波要求:
1) 谐波电压限值 公用电网谐波电压(相电压)限值见下表 10。
2) 谐波电流允许值 公共连接点的全部用户向该点注入的谐波电流分量(方均根值)不应超过表 11 中规定的 允许值。
c) 三相电压不平衡 电力系统公共连接点电压不平衡度限值为:电网正常运行时,负序电压不平衡度不超过 2%, 短时不得超过 4%。低压系统(标称电压不大于 1kV)零序电压限值暂不作规定,但各相电压必须满 足 GB/T 12325 的要求。
d) 电力系统频率偏差 标称频率为 50Hz 的电力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频率偏差限值为±0.2Hz。当系统容量较小时,偏 差限值可以放宽到±0.5Hz。
e) 电压波动 任何一个波动负荷用户在电力系统公共连接点产生的电压变动,其限值和电压变动频度、电压 等级有关。低压(LV)UN≤1kV;中压(MV)1kV<UN≤35kV;等不同电压等级的电力系统中电压波 动限值要求参照《GB/T 12326-2008 电能质量 电压波动和闪变》中的表 1 要求。
6 配电线路
6.1 直观检查
6.1.1 楼层间应采用防火密封隔离。电缆和绝缘线在楼层间穿钢管时,两端管口空隙应做密封隔离。 布线系统通过地板、墙壁、屋顶、天花板、隔墙等建筑构件时,其空隙应按等同建筑构件耐火等级 的规定封堵。
6.1.2 电缆出入电缆沟,电气竖井,建筑物,配电(控制)柜、台、箱处以及管子管口处等部位应采 取防火或密封措施。
6.1.3 在露天环境下长期强烈阳光照射的电缆应采取遮阳的措施。
6.1.4 低压配电线路总进线处应设短路和过负荷保护,宜设剩余电流保护装置,根据工程要求可设过 (欠)压保护。
6.1.5 三相四线制系统中应采用四芯或五芯电力电缆,不应采用三芯电力电缆另加一根单芯电缆、导 线或电缆金属护套作中性线。
6.1.6 五芯电力电缆必须包含淡蓝、黄绿双色二种颜色绝缘芯线。中性线(N)必须接淡蓝芯线,保护 线(PE)必须接黄绿双色芯线,严禁混接。
6.1.7 不同导体严禁直接相连,必须采用二种导体的专用过渡接头。
6.1.8 严禁在原有线路中擅自増加用电设备或更改线路保护电器,必须有专职工程技术人员核定后才 可实施,并且要有专门记录。
6.1.9 中性线的导体截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具有下列情况时,中性线应和相线具有相同截面:
1) 任何截面的单相两线制回路;
2) 三相四线和单相三线线路中,相线截面不大于 16mm2(铜)或 25mm2(铝或铝合金)。
b) 三相四线线路中,相线截面大于 16mm2(铜)或 25mm2(铝或铝合金),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时, 中性线截面可小于相线截面:
1) 在正常工作时,中性线最大电流不大于减小了的中性线截面的允许安全载流量;
2) 对 TT 或 TN 系统,中性线上装设了相应于该导体截面的过流保护,该保护应使相导体断 电但不必断开中性导体。当满足回路相线的保护装置已能保护中性线,且在正常工作时, 中性线上最大电流不大于中性线截面的允许安全载流量时,则中性线上可不装设过流保 护。
6.1.10 二相三线或三相四线线路中,中性线上严禁装设熔断器或其它单独断开的保护电器。
6.1.11 施工现场或临时用电场所供电线路宜采用电缆或护套软线,严禁把布线型导线成捆打结、用铁 丝铁钉悬挂、不加保护直接敷设于地面或可燃构件上。
6.1.12 应有定期测量线路的绝缘状况报表,当线路的绝缘电阻小于规定值时,必须找出原因,及时处 理。过分陈旧、破损、老化严重的线路必须更换。
6.1.13 电气布线系统穿孔的封堵应按原有建筑物防火等级的规定进行封闭。
6.1.14 储存可燃物的仓库的电线必须敷设在金属或硬质难燃塑料套管内,电气线路应当设在库房通道 上方,与堆垛保持安全距离。
6.1.15 电力电缆布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对易受外部影响着火的电缆密集场所或可能着火蔓延而酿成严重事故的电缆缆路,必须采取防 火阻燃措施;
b) 电缆托盘和梯架在穿过防火墙及防火楼板时,应采用防火封堵;
c) 电缆符合封堵的材料,应按耐火等级要求,采用防火胶泥、耐火隔板、填料阻火包或防火帽;
d) 电缆防火封堵的结构,应满足封堵部位的同等耐火极限;
e) 金属电缆托盘、梯架及支架应可靠接地,全长不应少于 2 处与接地干线相连。
f) 交流单芯电缆或分相后的每相电缆不得单根独穿于钢导管内,固定用的夹具和支架不应形成闭 合磁路;
g) 当电缆有中间接头盒时,在接头盒的周围应有防止因发生事故而引起火灾延燃采用防火堵料填 堵的措施;
h) 电力电缆不应和输送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可燃气体管道、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管沟内。
6.1.16 爆炸火灾危险环境电线电缆的选用应满足:
a) 低压电力、照明线路选用的电线、电缆的额定电压不应低于 750V;
b) 在爆炸危险环境 1 区、10 区内单相线路中,相线与中心线均应装设过载、短路保护;
c) 在爆炸性粉尘环境 10 区内,严禁采用绝缘导线或塑料管明敷,穿线应采用镀锌焊接钢管;
d) 在爆炸性粉尘环境 10 区、11 区内电缆线路不应有中间接头;
e) 在火灾危险环境 21 区内,可采用氧指数大于 32 的硬塑料电线管配线,但在 22 区,木质吊顶 内应采用钢管配线;
f) 在火灾危险环境 21 区内,起重机不应采用滑触式母线供电,不宜采用裸母线;
g) 在火灾危险环境22区采用母线槽时,应有IP5X等级的防护罩;起重机可采用滑触式母线供电, 但在滑触式母线下方不应堆置可燃物质;
h) 除应符合本技术规程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 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2014。
6.1.17 金属管配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a) 除设计要求以外,不同回路、不同电压等级和交流与直流线路的绝缘导线不应穿于同一导管内;
b) 绝缘导线接头应设置在专用接线盒(箱)或器具内,不得设置在导管和槽盒内,盒(箱)的设 置位置应便于检修;
c) 除塑料护套线外,绝缘导线应采取导管或槽盒保护,不可外露明敷;
d) 绝缘导线穿入导管的管口在穿线前应装设护线口;
e) 与槽盒连接的接线盒(箱)应选用明装盒(箱);配线工程完成后,盒(箱)盖板应齐全、完 好;
f) 当采用多相供电时,同一建(构)筑物的绝缘导线绝缘层颜色应一致;
g) 闷顶内有可燃物体时,在可燃装饰层内的暗敷配电线,其配电线路应穿金属管敷设;
h) 在入接线盒、灯光盒、开关盒等处,明装金属管应加锁母和护口,多尘、潮湿场所外侧还应加 橡皮垫圈,有震动的地方和有人进入的木质结构闷顶内的管路,入盒时应加锁母;
i) 在严重腐蚀性的场所(如酸、碱和具有腐蚀性的化学气体),不宜采用金属管配线;
j) 金属管和柔性金属管应有可靠接地,但不得作为电气设备的接地导体。
6.1.18 塑料管配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必须采用氧指数大于 32 的硬塑料电线配线管;
b) 闷顶内无可燃物时,除消防配电回路以外,配电线路可穿难燃型硬质塑料管保护;
c) 塑料管与管、管与盒等器件应采用插入法连接,接口应牢固密封,导线不得外露;
d) 塑料管不应敷设在高温和易受机械损伤的场所。
6.1.19 护套线配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塑料护套线严禁直接敷设在建筑物顶棚内、墙体内、抹灰层内、保温层内或装饰面内;
b) 塑料护套线与保护导体或不发热管道等紧贴和交叉处及穿梁、墙、楼板处等易受机械损伤的部 位,应采取保护措施;
c) 塑料护套线在室内沿建筑物表面水平敷设高度距地面不应小于 2.5m,垂直敷设时距地面高度 1.8m 以下的部分应采取保护措施;
d) 公共场所直敷线路应采用铜芯护套绝缘导线,其最小截面应不小于 1.5mm2。
6.1.20 槽盒配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槽盒应敷设在干燥和不易受机械损伤的场所;
b) 槽盒内的导线不应有接头,接头应设在接线盒内;
c) 槽盒内的导线应采用阻燃型,阻燃级别应满足设计要求;
d) 木槽板应涂绝缘漆和防火涂料,金属线槽应经防腐处理;
e) 金属线槽应可靠接地,但不应作为设备的接地线。
6.1.21 可挠性金属管和柔性管配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敷设在多尘或潮湿场所的可挠金属保护管,管口及其各连接处均应密封严实;
b) 在可挠金属保护管有可能受重物压力或明显机械冲击处,应采取机械保护措施;
c) 在闷顶内从接线盒引向器具的绝缘导线应采用可挠金属管或柔性金属管等保护,导线不应有裸 露部分;
d) 嵌入顶棚内的灯具,灯头引线应采用柔性金属管保护,其保护长度不宜超过 1m;
e) 闷顶内有可燃物体,但受条件限制局部不能穿金属管时,可穿金属软管保护,其长度不应大于 2m,导线不得裸露;
f) 可挠金属管、盒(箱)连接处,应采用专用接线夹接地,其地线截面不应小于 4mm2的多股铜 线,不应采用熔焊连接;
g) 当可挠金属管与盒(箱)连接时,无电气连接部分的两端应跨接接地线,其接地线截面不应小 于 4mm2的多股铜线。
6.1.22 电缆桥架布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电缆桥架布线适用于电缆较多或电缆较集中的场合。在有腐蚀或特别潮湿的场所,应根据腐蚀 介质的不同对桥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b) 电缆桥架多层敷设时,其电力电缆层间距离不应小于 0.30m;控制电缆层间距离不应小于 0.20m; 弱电电缆与电力电缆层间距离不应小于 0.50m,如有屏蔽盖板可减小到 0.30m;桥架上部距顶 棚、梁等障碍物不宜小于 0.30m;
c) 电缆在桥架中可以无间距敷设,但配电线缆在其内截面的填充率不应大于 40%,控制线缆不 应大于 50%;
d) 电缆桥架不宜敷设在腐蚀性气体管道和热力管道上方、腐蚀性液体管道下方,如有困难应采取 防腐隔热措施;
e) 电缆在桥架中水平敷设时宜间隔 10-15 米设一固定卡子,在垂直敷设时宜在顶部设置固定吊钩, 必须间隔 3 米设一固定卡子;并在首端、尾端、转弯及每隔 50m 处设置标记,注明电缆编号、 型号规格及用途;
f) 电缆桥架转弯处的弯曲半径应不小于桥架内电缆最小允许弯曲半径的最大值:电缆桥架不应在 穿过楼板或墙壁处进行连接;
g) 同一电缆桥架中,应选用同一阻燃等级的电缆;
h) 电缆在桥架中不应有接头。当桥架内有专用分支器时,其分支接头应设置于方便安装、检查的 部位,接头的总截面积不应超过该点托盘、槽盒内截面的 75%。
6.1.23 封闭式母线布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封闭式母线布线一般适用于干燥、无腐蚀性气体的室内场所;
b) 不宜敷设在腐蚀性气体管道和热力管道上方、腐蚀性液体管道下方,如有困难应采取防腐隔热 措施;
c) 封闭式母线水平敷设时的支持点间距不宜大于 2m;垂直敷设时,应在通过楼板处用专用附件 支撑和以支架沿墙支持,支持点间距不宜大于 2m;
d) 封闭式母线不应在穿过楼板或墙壁处进行连接;封闭式母线终端无引出线时,终端头应封闭; 封闭式母线在穿过防火楼板或防火墙壁时应采取防火隔离措施。
6.1.24 电气竖井布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电气竖井布线一般适用于建筑物内的垂直线路敷设;
b) 不应和电梯井、管道井共用一竖井;
c) 避免邻近烟道、热力管道及其它散热量大或潮湿的设施;避免与电梯井及楼梯间相邻;
d) 强电与弱电宜分别设竖井,当受条件限制必须合用时,强电与弱电线路应布置在竖井两侧或采 取隔离措施:
e) 竖井内不应有无关的管道和线路通过。
6.1.25 二次回路接线
a) 二次回路接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有效图纸施工,接线应正确;
2) 导线与电气元件间应采用螺栓连接、插接、焊接或压接等,且均应牢固可靠;
3) 盘、柜内的导线不应有接头,芯线应无损伤;
4) 多股导线与端子、设备连接应压终端附件;
5) 电缆芯线和所配导线的端部均应标明其回路编号,编号应正确,字迹应清晰,不易脱色;
6) 配线应整齐、清晰、美观,导线绝缘应良好;
7) 每个接线端子的每侧接线宜为 1 根,不得超过 2 根;对于插接式端子,不同截面的两根 导线不得接在同一端子中;螺栓连接端子接两根导线时,中间应加平垫片。
b) 盘、柜内电流回路配线应采用截面不小于 2.5mm2、标称电压不低于 450V/750V 的铜芯绝缘导 线,其他回路截面不应小于 1.5mm2;电子元件回路、弱电回路采用锡焊连接时,在满足载流 量和电压降及有足够机械强度的情况下,可采用不小于 0.5mm2截面的绝缘导线;
c) 导线用于连接门上的电器、控制台板等可动部位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多股软导线,敷设长度应有适当裕度;
2) 线束应有外套塑料缠绕管保护;
3) 与电器连接时,端部应压接终端附件;
4) 在可动部位两端应固定牢固。
d) 引入盘、柜内的电缆及其芯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缆、导线不应有中间接头,必要时,接头应接触良好、牢固,不承受机械拉力,并应 保证原有的绝缘水平;屏蔽电缆应保证其原有的屏蔽电气连接作用;
2) 电缆应排列整齐、编号清晰、避免交叉、固定牢固,不得使所接的端子承受机械应力;
3) 铠装电缆进入盘、柜后,应将钢带切断,切断处应扎紧,钢带应在盘、柜侧一点接地;
4) 屏蔽电缆的屏蔽层应接地良好;
5) 橡胶绝缘芯线应外套绝缘管保护;
6) 盘、柜内的电缆芯线接线应牢固、排列整齐,并应留有适当裕度;备用芯线应引至盘、 柜顶部或线槽末端,并应标明备用标识,芯线导体不得外露;
7) 强、弱电回路不应使用同一根电缆,线芯应分别成束排列;
8) 电缆芯线及绝缘不应有损伤;单股芯线不应因弯曲半径过小而损坏线芯及绝缘。单股芯 线弯圈接线时,其弯线方向应与螺栓紧固方向一致;多股软线与端子连接时,应压接相 应规格的终端附件;
9) 在油污环境中的二次回路应采用耐油的绝缘导线,在日光直射环境中的橡胶或塑料绝缘 导线应采取防护措施。
6.2 仪器检测
6.2.1 电线电缆电气连接点、接线端子不应有放电现象。
6.2.2 电线电缆在满负荷情况下通过的电流不得大于其安全载流量。
6.2.3 电线电缆的安全载流量应大于断路器的长延时整定值或熔断器熔芯额定值。
6.2.4 导线连接点、接线端子温升应符合表 9 中的规定。
6.2.5 通过负荷电流时,线芯温度不应超过电缆绝缘所允许的长期工作温度,见表 12。
6.2.6 电线电缆绝缘电阻测试
a) 对于低压成套配电柜、箱及控制柜(台、箱)间线路的线间和线对地间绝缘电阻值,馈电线路不 应小于 0.5MΩ ,二次回路不应小于 1MΩ ;二次回路的耐压试验电压应为 1000V,当回路绝缘 电阻值大于 10MΩ 时,应采用 2500V 兆欧表代替,试验持续时间应为 1min 或符合产品技术文 件要求;
b) 直流柜试验时,应将屏内电子器件从线路上退出,主回路线间和线对地间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 0.5MΩ 。 检查方法:用绝缘电阻测试仪测试并记录测试数据。
6.2.7 电力电缆的表面允许温升应符合表 13 的规定。
6.2.8 三相回路中 PE 线内流过的正常泄漏电流,不宜超过 1A,当此电流不正常地过大时,应查出其原因。
7 照明灯具与插座
7.1 直观检查
7.1.1 应根根据照明场所的环境条件而选用适应的灯具与光源:
a) 在潮湿的场所,应采用相应防护等级 IPxx 的防水灯具或带防水灯头的开敞式灯光具;
b) 在高温场所,宜采用散热性能好、耐高温的灯具;
c) 在有腐蚀性气体或蒸汽的场所,宜采用防腐蚀密闭式灯具,如采用开敞式灯光具,各部分应有 防腐蚀或防水措施;
d) 在爆炸或火灾危险环境中使用的灯具应符合表 14 的规定,也应符合《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 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 的要求;
e) 在易受机械损伤、光源自行脱落可能造成人员、财物损失,易造成电气火灾的场所使用的灯具 应加设防掉落保护网或其相应的防护措施。
7.1.2 库房内严禁使用碘钨灯照明,采用其它光源照明时,应有可靠的防火安全措施。灯具应固定安 装在走道上方,并加金属网罩保护。储有易燃物品的仓库,白炽灯的功率不宜超过 60W;储有可燃物品 的仓库,白炽灯的功率不应超过 100W,必须采用有防护罩的灯具和墙壁开关,不得使用无防护罩的灯 具和拉线开关。
7.1.3 超过 60W 的白炽灯、卤素灯、荧光高压汞灯等照明灯具(包括镇流器)不应安装在可燃材料和 可燃构件上;如直接安装在可燃材料表面的灯具,应采用标有防火标示 F 的灯具。
7.1.4 当灯具的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的装修材料时,应采取隔热(如采用玻璃丝、石膏板、石棉板等 加以隔热防护)、散热(如在灯具上增加散热空隙或加强顶棚内的通风降温)等防火保护措施。
7.1.5 嵌入式灯具、贴顶灯具以及光檐(槽灯)照明采用卤钨灯以及单灯功率超过 100W 的白炽灯时,灯 具(或灯)引入线应选用 105℃~250℃耐高温的绝缘电线,或采用瓷管等不燃材料作隔热保护。
7.1.6 舞台、剧院、演播厅等场合的专用灯具不应安装在可燃基座上,贴近灯头的引出线应用高温线 或瓷套管保护,再经接线柱与灯具连接,配线接点必须设在金属接线盒内。导线不得靠近灯具表面或敷 设在高温灯具附近,聚光灯的聚光点不应落在可燃物上。
7.1.7 照明灯具上所装的光源,不应超过灯具的额定功率。
7.1.8 每个灯控开关所控灯具的总额定电流值不应大于该灯控开关的额定电流。
7.1.9 插座回路应安装剩余电流动作报警裝置或保护器,接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a) 负载侧中性线不得与其他回路共用;
b) 电源侧和负载的接线端子,按规定标识接线,不得将两者接反;
c) 严禁保护中性线穿过剩余电流动作报警装置或断路器的零序电流互感器;
d) 严禁将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的电源侧和负载侧的接线端子直接跨接,使低压配电线和设备失 去剩余电流保护功能;
e) 所保护的低压配电线路和设备的外露导电部分应可靠接地。
7.1.10 剩余电流动作断路器需要在系统运行后,应每月按动按钮一次,雷雨潮湿季节应适当增加试验 次数,并应做好试验和运行记录。必要时每年进行额定剩余动作电流和动作时间测试,数据应满足产品 标准要求。
7.1.11 剩余电流动作报警器、断路器表面应无腐蚀、涂层脱落和起泡现象,无明显的机械损伤。
7.1.12 插座接线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单相两孔插座,面对插座的右孔或上孔与相线连接,左孔或下孔应与中性导体(N)连接;单相 三孔插座,面对插座的右孔应与相线(L)连接,左孔应与中性导体(N)连接;
b) 单相三孔、三相四孔及三相五孔插座的保护接地导体(PE)应接在上孔;插座的接地导体端子 不得与中性导体端子连接;同一场所的三相插座,接线的相序应一致;
c) 保护接地导体(PE)在插座间不得串联连接;
d) 相线与中性导体(N)不应利用插座本体的接线端子转接供电。
7.1.13 插座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托儿所、幼儿园及小学等儿童活动场所安装高度小于 1.8m 时,应采用安全性插座;
b) 暗装的插座面板紧贴墙面,四周无缝隙,安装牢固,表面光滑整洁、无碎裂、划伤,装饰帽齐 全;
c) 车间及试(实)验室的插座安装高度距地面不小于 0.3m,特殊场所暗装的插座不小于 0.15m;同 一室内插座安装高度一致;
d) 嵌入式地面插座面板与地面齐平或紧贴地面,盖板应固定牢固、密封良好,防护等级不应低于 IP40。
7.1.14 特殊情况下插座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当接插有触电危险家用电器的电源时,采用能断开电源的带开关插座,开关断开相线;
b) 潮湿场所采用密封型并带保护地线触头的保护型插座,安装高度不低于 1.5m。
7.1.15 插座、照明开关靠近高温物体、可燃物或安装在可燃结构上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保护措施。
7.1.16 导线与插座或开关连接处应牢固可靠,螺丝应压紧无松动,面板无松动、无烧蚀、无变色、无 熔融痕迹或破损。
7.1.17 非临时用电,不宜使用移动式插座。当使用移动式插座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电源线应采用铜芯电缆或护套软线;
b) 具有保护线(PE);
c) 禁止放置在可燃物上;
d) 禁止串接使用;
e) 严禁超容量使用;
f) 电源线长度不宜超过 10 米;
g) 移动式插座应满足强制认证要求。
7.1.18 在使用Ⅰ类电器的场所,必须设置带有保护线触头的电源插座,并将该触头与保护地线(PE 线)连成电气通路。
7.2 仪器检测
7.2.1 照明灯具与可燃物之间的安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普通灯具不应小于 0.3m;
b) 高温灯具(聚光灯、碘钨灯等)不应小于 0.5m;
c) 影剧院、礼堂用的面光灯、耳光灯不应小于 0.5m;
d) 容量为 100W~500W 的灯具不应小于 0.5m;
e) 容量为 500W~20000 的灯具不应小于 0.7m;
f) 容量为 2000W 以上的灯具不应小于 1.2m。
7.2.2 霓虹灯与建筑物、构筑物表面距离不小于 20mm。
7.2.3 以白炽灯作为照明光源的节日彩灯,彩灯的电源除统一控制外,每个支路应有单独控制开关和 熔断器保护,导线的支持物应安装牢固。
7.2.4 建筑物内景观照明灯具的导电部分对地绝缘电阻值大于 2MΩ 。
7.2.5 荧光灯电感式镇流器线圈的最高允许温度不应超过给定温度标定值,如没有标注温度标定值时, 其最高允许温度不应超过内有衬纸 95℃和内无衬纸 85℃;镇流器外壳的最高允许温度不应超过给定温 度标定值,如没有标注给定温度标定值时,其最高允许温度不应超过 40℃。
7.2.6 霓虹灯专用变压器外壳温度,当环境温度为 40℃时,其最高允许温升为 40K。
7.2.7 照明灯具及其附件应无火花放电现象。
7.2.8 插座、照明开关接线端子、触点温度不应超过表 8 的规定。
7.2.9 使用插座相位检测仪对插座的相序进行检测,应满足 7.1.12 的规定。
8 动力及电加热设备
8.1 直观检查
8.1.1 设备的外壳应无损或变形,所有附件应齐全、完好。
8.1.2 设备的控制装置、线路正常,仪表、信号指示灯反映正确,操作装置应可靠,灵活,无脱落、 缺损、卡滞现象。
8.1.3 设备的电源进出线孔处应光滑无刺,接线应可靠牢固,导线的绝缘良好,导线无老化、龟裂现 象。
8.2 仪器检测
8.2.1 设备在火灾危险环境的防护结构选型,爆炸危险环境的防爆结构选型、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满足使用要求和环境条件。易燃易爆的场所除限于所必需使用的电气设备,且应符合表 2、表 3、表 7 要求外,其它宜安装在非防爆区域。
8.2.2 正常情况下不带电的金属外壳接地应牢固可靠,完好无损,还应符合《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 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 的要求。
8.2.3 设备运行时应无异常声响和气味,电气连接点、壳体等不应有打火放电现象。
8.2.4 设备接入的电源电压、频率、接线方式等应与设备铭牌标志相一致。
8.2.5 设备工作电流,在正常工作情况下不应超过设备铭牌上额定值。三相用电,三相电流应平衡, 任意两相间的电流差值应小于额定电流的 10%。
8.2.6 设备工作电压应在额定电压-5%~+10%范围内运行,相间电压不平衡度不应大于 5%。
8.2.7 设备绝缘电阻值应大于 0.5MΩ ,或应不低于 1MΩ /1kV。 注:此处测量绝缘电阻所使用绝缘电阻测试仪的电压等级应与所测量用电设备匹配。
8.2.8 电源的保护电器应能保护设备及其电源导体,必须严格按原设计或按原有保护电器的参数替换 损坏了的保护电器。
8.2.9 检测设备的外壳的最高允许温度和允许温升不应超过国家标准的规定值或制造商的规定。
8.2.10 电动机各部分如制造商无规定时可参照表 15 的规定。
8.2.11 电动机滑动轴承的温度不应超过 80℃,滚动轴承的温度不应超过 95℃。
8.2.12 电加热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必须有专人负责和看管,人离开时切断电源。在电气加热设备的场合装设总开关和指示灯,停 用时专人负责切断电源;
b) 电加热设备必须安置在难燃且不导热的基座上,远离可燃和易燃物;
c) 工业用的电气加热设备应装设单独供电回路,电源侧应设短路、过载及接地故障保护电器;
d) 导线和热元件的接线处应紧固,引入线处应采用耐高温的绝缘材料予以保护。
9 自备电源装置及交流充电桩
9.1 直观检查
9.1.1 自备电源装置设备(包括柴油发电机、不间断电源等)及交流充电桩的周边环境应符合安全防 护的要求,以免造成安全隐患;其运行环境不应存在潮湿、多尘、高温、长期振动的情况,也不应有腐 蚀性气体以及易燃、易爆炸的物品。
9.1.2 自备电源装置设备(包括柴油发电机、不间断电源等)及交流充电桩的外观应完好、无损坏和 变形,同时,其标识应清晰,至少包含制造商名称或商标、产品型号、额定电压、额定电流等信息。
9.1.3 检查设备运行时的工作电流,工作电流不应超过额定电流,即不应过负荷运行。各连接点、壳 体等不应有打火、放电现象。
9.1.4 检查各连接导线及连接装置,连接导线外观应完好,无损坏;连接装置易触及的表面应无毛刺、 飞边及类似尖锐边缘。
9.1.5 自备电源装置设备(包括柴油发电机、不间断电源等)及交流充电桩的防护等级应满足产品标 准的要求。如无规定,室内安装的设备应至少满足 IP20 的要求,对室外安装的设备应至少满足 IP44 的要求。对充电桩设备,插头插座插合后,其防护等级应达到 IP55。如目测存在疑问时,则应通过测 试进行检查。
9.1.6 自备电源装置设备(包括柴油发电机、不间断电源等)及交流充电桩的剩余电流保护器、功率 模块、铭牌标称功率、电流及电压范围、车辆插头及充电电缆等应与设备的铭牌参数匹配,模拟剩余电 流动作 2 次,剩余电流保护器应可靠动作。
9.1.7 自备电源装置设备(包括柴油发电机、不间断电源等)及交流充电桩的裸露导电部件与主接地 端间应可靠连接,和接地端子相连的导线用绿-黄双色予以标识。接地导线和中线(如有)的橫截面积 至少应等于相线导线横截面积,或满足表 16 的规定。
9.1.8 检查交流充电桩的供电插头、插座的接地端子和触头,应无明显烧灼、磨损情况,接地触头应 先接通和最后断开;插头的外壳应将端子和电缆的端部完全封闭。
9.1.9 交流充电桩的插头和插座之间应按唯一的相对位置插合,并有相应的锁止功能,防止充电过程 中的意外断开。
9.1.10 检查自备电源装置设备(光伏系统)的光伏组件的外观及接线盒、连接器不应有损坏现象;光 伏组件间接插件连接应牢固,串、并联方式及标识应清晰;汇流箱标识应齐全,标签内容应标明负载的 连接点和极性,箱体和支架连接应牢固,外观及主要零部件不应有损坏、受潮现象,元器件不应有松动 或丢失。
9.1.11 自备电源装置设备(风电系统)的风电机组机舱、塔筒内的电缆孔洞必须做好防火封堵。靠近 加热器等热源的电缆应有隔热措施,靠近带油设备的电缆槽盒应密封。检查防火封堵及隔热密封情况。
9.1.12 检查自备电源装置设备(风电系统)的风力发电机组及其他设备的规格型号、技术性能指标等 应与技术说明书、试验记录、合格证件一致。检查备品配件和专用工具、器具数量是否与清单一致。对 于安全器具如绝缘杆、绝缘手套、验电器等应有年度校准或检测记录。
9.1.13 检查自备电源装置设备(风电系统)的升压站电气设备基础、中控楼和生活设施等工程是否与 验收报告或记录一致。
9.1.14 检查自备电源装置设备(风电系统)的年度或按相关规定组织的报验报告或记录,确认是否存 在安全问题,核对问题整改情况。
9.2 仪器检测
9.2.1 采用电能质量分析仪对交流充电桩和电源装置的进线电源侧的供电电源质量进行测试。电压偏 差应为±5%,波形畸变率应在 5%内。
9.2.2 锁止力测试 交流充电桩的插头插座在插合后且处于锁止状态下,施加 200N 的拔出外力时,连接不应断开,且 锁止装置不得损坏。
9.2.3 温升试验 对稳定运行的交流充电桩和电源装置设备的发热情况进行测试,主要关注外部可见的连接端子、可 触及部件、外壳、线缆等部位的温升。最高温度或温升应满足表 8、表 12 的规定。对异常发热及临近 限值(10K 以内)的部位,应予以重点检查。 对于可抓握的部位,允许的最高温度不应超过: ――金属部件 50℃; ――非金属部件 60℃。 可以接触的非抓握部位允许温度不应超过: ――金属部件 60℃; ――非金属部件 85℃。
9.2.4 绝缘电阻测试 交流充电桩和电源装置设备的带电部件与外壳(地或裸露导电部件)之间的绝缘电阻在 DC500V 下 进行测试,设备输入端与外壳、输出端与外壳、输入端与输出端之间的绝缘电阻值应不低于 2MΩ 。
9.2.5 保护电路有效性试验 交流充电桩及电源装置设备的裸露导电部件与主接地端间的连接电阻应不超过 0.1 欧姆的要求。测 试时的电流值应不小于 10A。
9.2.6 防护等级试验 根据设备的防护等级代码,按照标准 GB/T4208 外壳防护等级(IP 代码)的要求,采用相应直径的试 具进行检测,试具不能进入设备内部。
9.2.7 采用电能质量分析仪对光伏系统、风电系统的输入输出电压、电流等运行参数进行检测,应在 光伏系统、风电系统的额定参数范围内。
9.2.8 防雷接地 采用接地电阻测试仪对光伏系统、风电系统的防雷接地电阻进行检测,接地电阻应不大于 4Ω 。
10 接地和等电位联结
10.1 直观检查
10.1.1 建筑内供配电系统应设置电源端的系统接地和电气装置外露导电部分的保护接地,并保持接地 良好。
10.1.2 凡可被人体同时触及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连接到同一接地系统;建筑电气装置应作总等电位 联结。
10.1.3 建筑物内的总等电位联结导体应与下列可导电部分相互连接:
a) 总保护导体(保护线干线);
b) 总结地导体(接地线干线)和总接地端子;
c) 建筑物内的公用金属管道和类似金属构件(如自来水管、燃气管等);
d) 建筑结构中的金属部分、集中采暖和空调部分;
e) 进入建筑物的可导电体,应在建筑内尽量靠近入口之处与等电位联结导体连接。
10.1.4 TN-S 系统、TT 系统的中性线除在变电所的一点接地外,不得在其它任何处再接地。
10.1.5 建筑物电源进户处低压配电柜、箱、台、盘内的接地保护母排(PE)的连接要求:
a) 当电源为 TN-S 系统时,应与电源引入时的保护线(PE)可靠连接,并应与建筑物总等电位可 靠连接;
b) 当电源为 TN-C-S 系统时,电源引入时的接地保护中性线(PEN)应先与保护母排(PE)可靠连 接,再用绝缘导体连接中性母排(N),并应与建筑物总等电位可靠连接 TN-C-S 系统中的 PEN 导体从此点分为中性线(N)与保护线(PE)后,不得再将二线互相连接,中性线(N)不得在 其它任何处再接地;
c) 当电源为 TN-C 系统时,应与电源引引入时的保护中性线(PEN)可靠连接,并应与建筑物总等 电位可靠连接;
d) 当电源为 TT 制系统时,应与建筑物总等电位可靠连接。
10.1.6 按有关电力设备接地技术规程,可不接地的下列部位,在爆炸环境下仍应接地:
a) 在不良导电地面处,交流额定电压为 380V 及以下和直流额定电压为 440V 及以下电气设备正常 不带电的金属外壳;
b) 在干燥环境,交流额定电压为 127V 及以下和直流额定电压为 110V 及以下电气设备正常不带电 的金属外壳;
c) 安装在已接地的金属结构上的电气设备。
10.1.7 按机械强度要求,保护线(PE)和保护中性线(PEN)的最小截面单根铜线不应小于 4mm2,当 有机械保护或保护管保护时不应小于 2.5mm2。
10.1.8 当保护线(PE)的材质与相线相同时,其截面应符合表 16 中的规定;材质不同时,应按不同 材质的电阻值进行换算。
10.1.9 总等电位联结线的截面不应小于进线回路中保护线(PE)截面的 1/2,但最大不超过 25mm2铜 线,最小不小于 6mm2铜线。可采用相同导电率的其它材质导体,但不应采用铝线。采用钢材时可采用 φ 10mm 的热镀锌圆钢或 25mm×4mm 热镀锌扁钢。
10.1.10 TN-C-S 系统的 PEN 线应在进入总配电箱内即将 PE 线和 N 线分开,分别接入 PE 线母排和 N 线母排,分开后不应再连通。PE 线和 PEN 线线内严禁接入开关或熔断器。
10.1.11 PE 线应与相线贴近敷设,每台电气设备均应以单独的接地线与接地干线相连接,不应采用一 根远离相线的单独的 PE 线串接或链接多台电气设备。
10.1.12 保护线(PE)、保护中性线(PEN)、总等电位联结线以及接地极连接线应对机械损伤、化学腐蚀 以及发生接地故障时电动力的作用具有适当的防护能力。
10.1.13 电气装置应充分利用自然接地体作保护接地的接地极;金属管和柔性金属管应有可靠接地。
10.1.14 下列金属部分严禁用作保护接地导体或保护联结导体:
a) 电缆、插接母线槽、桥架、配电线路保护钢管;
b) 煤气管道;
c) 金属水管;
d) 正常使用中承受机械应力的结构部分;
e) 柔性或可弯曲的金属导管(专用于接地目的而特别设计的除外)
f) 柔性金属部件;
g) 支撑线、电缆托盘电缆梯架。
10.1.15 金属电缆桥架、封闭式母线金属外壳全长应不少于两处与保护(PE)线相连。
10.1.16 接地干线的连接应采用焊接,焊接必须牢固无虚焊。采用铜板等有色金属不能采用焊接时, 可应用螺栓连接。电气设备上的接地线应采用镀锌螺栓连接。
10.1.17 总接地端子上的每根导体都应能被单独拆卸,此连接应当可靠,且只有工具才能拆卸。
10.2 仪器检测
10.2.1 测试保护(PE)线和中性线(N),两者不得混接和接反。
10.2.2 变配电站的保护接地与低压中性点接地共用接地装置,配变设置于由其供电的建筑物外,接地 电阻不宜大于 2Ω ;配变设置于由其供电的建筑物内,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4Ω 。
10.2.3 保护线(PE)、保护中性线(PEN)、总等电位联结线以及接地极连接线应采用低欧姆表测试 其导电连续性。
10.2.4 所供电的建筑物未做总等电位联结,设置独立保护接地装置时,其接地电阻阻值要求:
a) 当电源为 TN-S 系统时,重复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4Ω ;
b) 当电源为 TN-C-S 系统时,重复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10Ω ;
c) 当电源为 TN-C 系统时,重复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10Ω ;
d) 当电源为 TT 制系统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4Ω 。
10.2.5 所供电的建筑物已做总等电位联结,其接地电阻阻值要求:
a) 当电源为 TN 系统时,重复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10Ω ;
b) 当电源为 TT 制系统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4Ω 。
10.2.6 防静电接地电阻一般要求不大于 100Ω 。
10.2.7 接地和等电位联结抽检率不低于 30%。
11 电气防火检测方法
11.1 红外测温法
测温前应正确选择被测对象材料的发射率,根据不同的检测对象选择适当的参照体,用其实际测量 温度来确定环境温度。
11.1.1 红外热成像仪测温法
a) 使用红外热成像仪对受检对象的发热部位进行普遍扫描,并予存储;
b) 对受检对象的异常发热部位的温度分布状态,使用红外热成像仪,从两个以上的不同观测角度 摄取、存储热像图,并同时记录实测负载电流和环境温度等有关参数;
c) 对受检对象现场存储的温度分布信息,使用计算机分析软件,进行全面的温度分布状态分析;
d) 根据计算机输出受检对象异常发热部位温度分布状态的热像图,判定其火灾隐患。
e) 依据表 8、表 9、表 12、表 13、表 15 给出的温度标准,判定其存在的火灾隐患。
11.1.2 红外测温仪测温法
a) 根据受检对象表面视场直径和红外测温仪的距离系数,确定检测有效距离;
b) 将红外测温仪对准受检对象发热部位的中间位置,从不同观测角度进行三次以上的测温,取其 温度平均值;
c) 当红外热成像扫描检测异常高温或异议时,使用红外测温仪对异常发热或异议部位,从不同观 测角度至少进行三次测温,取其温度平均值,与红外热成像仪所测数据进行比对;
d) 依据表 8、表 9、表 12、表 13、表 15 给出的温度标准,判定其存在的火灾隐患。
11.2 超声波探测法
使用超声波探测仪在频率响应的波段对带电导体进行定向探测,当接收到火花和电弧放电产生的超 声波时,判定存在放电型火灾隐患。
11.3 正弦电流和电压测量法
a) 对于低压配电线路的进线处或干线低压断路器的出线端子,使用钳形表测量相线电流和中性线 电流,掌握负载率、过载电流以及三相不平衡电流。依据导线允许载流量和三相电流不平衡度, 判定存在的火灾隐患;
b) 对低压配电线路的进线端,使用钳形表电压档测量电压调整率和低压用电设备对地安全电压, 依据电压调整率、安全电压值,判定存在的火灾隐患。
11.4 非正弦畸变电流真有效值测量法
对于非线性负载比重比较大的低压配电线路,使用真有效值钳形表测量其相线和中性线非正弦畸变 电流的真有效值,依据导体允许载流量,判定导线的过载情况和存在的火灾隐患。
11.5 漏电电流测量法
a) 对于低压配电线路的绝缘导线的漏电电流和漏电保护装置的动作电流,使用漏电电流测试仪测 量,依据漏电电流值,判定存在的火灾隐患;
b) 测量单相的相线和中性线、三相的相线和中性线的剩余电流以及电气设备保护地线(PE 线) 的漏电电流,依据漏电电流值,判定存在的火灾隐患。
11.6 导线绝缘电阻测量法
a) 绝缘电阻测试仪(又称兆欧表)电压等级选择:
1) 100V 以下的电气设备或回路,采用 250V 兆欧表;
2) 100V 至 500V 的电气设备或回路,采用 500V 兆欧表;
3) 500V 至 1000V 的电气设备或回路,采用 1000V 兆欧表。
b) 测量导线绝缘电阻应在停电的情况下使用绝缘电阻测试仪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测量导线绝缘电阻值,应使用 60s 测量时间的绝缘电阻值;
2) 测量馈电线路的绝缘电阻时,应将低压断路器、用电设备、电器和仪表等断开;
3) 测量馈电线路的绝缘电阻,应测量相线对相线,相线对中性线,相线对地之间的绝缘电阻 值。
11.7 接地电阻测量法
a) 接地电阻采用两辅助接地极的方法进行测试;
b) TN 系统内并联有大量重复接地,使用钳式接地电阻测试仪进行接地电阻的测量。
11.8 建筑电气火灾隐患判断方法
11.8.1 表面温度判断法
a) 当受检的电气线路和设备在低负载率的情况下,使用红外测温仪测得电气装置相关发热部位的 表面温度,按以下办法处理:
1) 这个表面温度与负载率和接触电阻的大小密切相关,如果连接部位出现较高的表面温度时, 可以判定是由接触电阻过大而引起的火灾隐患;
2) 在低负载率情况下,实测的温度可按下式折合到满载情况下的温度与表 8、表 9、表 12、 表 13、表 15 的温度标准加以比较,判定存在的火灾隐患。 其理论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
Te —— 折合到额定电流下的计算温度(℃);
T —— 实测负载电流下的温度(℃);
T0 ′—— 实测环境温度(℃);
Ie —— 额定负载电流(A);
I —— 实测负载电流(A);
T0 —— 规定的平均最高环境温度为 40℃。
b) 依据上述计算结果对照表 8、表 9、表 12、表 13、表 15 给出的温度标准,判定存在的火灾隐患。
11.8.2 比较判断法
a) 电流致热型电气设备判断法
1) 对于电流致热型的同一电气设备,当三相负载电流平衡时,比较对应接线端子的温度(或 温升)的差异,判定存在的火灾隐患;
2) 对同一回路中几台电流致热型的电气设备,当三相负载电流平衡且彼此相等时,比较其对 应接线端子或其它相关发热部位的温度(或温升)的差异判定存在的火灾隐患。
注:当三相负载电流不平衡或负载率较低时,应充分考虑实际负载电流对温度(或温升)的影响。
b) 电压致热型电气设备判断法
1) 对于电压致热型的同一台电气设备,当三相电压平衡时,比较其对应接线端子或其它相关 发热部位的温度(或温升)的差异,判定存在的火灾隐患;
2) 对同一回路中几台电压致热型的电气设备,当三相电压平衡且负载端电压相同时,比较其 对应接线端子或其它相关发热部位的温度(或温升)的差异,判定存在的火灾隐患。当三 相电压不平衡时,应充分考虑三相不平衡电压对温度(或温升)的影响。
c) 痕迹观察法 利用望远镜或视频显微镜观察放电痕迹、击穿痕迹和熔融痕迹,判定存在的火灾隐患。
11.9 建筑电气火灾隐患危险性确定
11.9.1 根据标准规定条款检测结果将其火灾隐患的危险等级划分为 A、B、C 三级。
A 级:指该电气设备或线路存在的火灾隐患(重),可能随时导致火灾的发生;
B 级:指该电气设备和线路存在的火灾隐患(中),经一段时间孕育和发展过程,可能导致火灾的 发生;
C 级:指该电气设备或线路存在的火灾隐患(轻),经较长时间运行可能导致火灾的发生。
11.9.2 本标准测试条款中隐患的危险等级按表 18 划分,直观检查条款中隐患的危险等级按附录 A 划 分。
11.9.3 对于火灾隐患等级为 A 级的,被检单位应立即整改;对于火灾隐患等级为 B 级的,被检单位应 重点监测,限期整改;对于火灾隐患等级为 C 级的,被检单位应监测其变化,发展到为 B 级时,按 B 级要求进行整改。
11.10 建筑电气火灾危险系数评定
11.10.1 按本规程第 5-10 部分,将电气系统分为 5 个被测部分,即变配电装置和控制电气装置、配 电线路、照明器具与插座、动力及电加热设备、接地和等电位联结。
11.10.2 依据各分项(参数)现场观察检查、仪器测试和技术分析结果,对应附录 A,按以下公式计 算系数,确定建筑电气防火的危险等级:
式中:
X —— 火灾危险等级评定系数;
Cs —— 为被测部分 C 级隐患项数数量;
Bs —— 为被测部分 B 级隐患项数数量;
Zs—— 为被测部分实际检测项数数量。
11.11 被测部分火灾危险类别的评定
根据评定系数计算,将电气设备被测部分火灾危险类别划分为 I 类、Ⅱ类、Ⅲ类、IV 类 4 个等级, 分别为: I 类(无 A 级、X≤0.1):无电气火灾隐患; Ⅱ类(无 A 级、0.1<X≤0.2):存在轻微电气火灾隐患; Ⅲ类(无 A 级、0.2<X≤0.4):存在电气火灾隐患;
Ⅳ类(存在 A 级或 X>0.4):存在严重火灾隐患。
11.12 检测仪器的基本配置和性能指标
检测仪器的基本配置和主要技术性能参数(最低要求)见附录 C。
12 检测报告
建筑电气防火检测报告应有如下内容:
12.1 标题(例如“检测报告”)。
12.2 检测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12.3 检测报告的唯一性标识(如编号)和每一页上的标识,以确保能够识别该页是属于检测报告的一 部分,以及表明检测报告结束的清晰标识。
12.4 检测依据、检测方法。
12.5 检测的起始和结束日期,被检单位的名称和地址。
12.6 被检测设备的描述、状态和明确的标识及其分布的图形图片资料。
12.7 检测报告应准确、客观地报告检测结果,并附有检测记录数据。在检测报告中应明确指明电气火 灾隐患存在的部位、名称、隐患危险等级和整改建议。
12.8 检测报告中应有检测结果与检测单位有关的声明。
12.9 检测报告应有批准人、审核人、检测人的签字或等效的标识和签发日期,封面加盖检测机构公章, 检测结论加盖检测机构检测专用章,页面骑缝加盖检测机构公章(包含全部报告页数)。
附 录 B (资料性附录) 检测周期
B.1 下列场所电气防火检测周期为 1 年。
—— 公众聚集场所,主要包括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
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 人员密集场所,主要包括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
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
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 其他火灾危险性及火灾危害性较大的场所。
B.2 非上述规定的其他场所电气防火检测周期为 2 年。
B.3 重大活动场所及新建(改扩建)工程,使用前须检测。
B.4 受用户委托或监督部门要求随时检测。